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財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2號聲請人丙○○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本院於民國96年3月6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民事裁定主文欄有關被繼承人乙○○生日「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民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百見上正本證明與原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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