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77號、第578號、第5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各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毒品罪│施用毒品罪│施用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參年│有期徒刑參年│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肆月│├───────┼──────┼──────┼──────┤│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犯罪日期│85年8月24日│81年2月至同│82年6月10日│││至同年91月7│年12月4日│至同年8月6日│││日│││├───┬───┼──────┼──────┼──────┤│偵及│機關│臺灣士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桃園地方││查年││法院檢察署85│法院士林分院│法院檢察署││案度│年字號│年偵字第8637│檢察署81年偵│82年偵字第11││號││號│字第11044號│836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桃園地方││最││法院│法院士林分院│法院││後│案號│││││事││85年度訴字第│82年度訴字第│83年度訴字第││││930號│24號│107號││實├───┼──────┼──────┼──────┤│審│判決│85年11月28日│82年6月9日│83年3月4日│││日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院士林分院│法院││確├───┼──────┼──────┼──────┤│定│案號│85年度訴字第│82年度訴字第│83年度訴字第││日││930號│24號│107號││期├───┼──────┼──────┼──────┤││確定│86年2月5日│82年7月13日│83年5月4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權期間或罰金額│9月│6月│8月│││││││││││├───────┼──────┼──────┼──────┤│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