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交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43號原告 賴泳鈞 被告 陳宗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中交簡字第94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
法官張美眉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