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166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亞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李亞綸(下稱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0日判決在案,該判決於同年3月25日合法送達予被告,而被告業於同年4月11日提起上訴,惟上訴書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迄今仍無補提理由書狀到院,此有上開送達證書、刑事聲請狀、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狀,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戰諭威法官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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