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6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26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269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68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第15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之裁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款、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款、第2款、刑法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吳金霞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違反法院依第13條、第15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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