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17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71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鴻娟
被   告  弗萊爾運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龍欽
        周龍潭
兼法定代理人  林景隆
被   告   江眉蓁 (原名 江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授信約定書第十三條之約定,兩造合意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授信約定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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