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71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鴻娟
被 告 弗萊爾運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龍欽
周龍潭
兼法定代理人 林景隆
被 告 江眉蓁 (原名 江淑慧 )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