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17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71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鴻娟
被   告  弗萊爾運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龍欽
        周龍潭
兼法定代理人  林景隆
被   告   江眉蓁 (原名 江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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