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4054號
原告 許逸嫺
被告 廖璟妤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405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下午3時18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9,245元,及自民國107年6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9,245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有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17號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23所
載侵權行為事實,已經原告提出該判決,形式審查相符,可
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本件為附帶民事訴訟,本審並無訴訟費用支出)。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