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49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2,306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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