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211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21190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七年五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均為 柯振慶 繼承人,被告否准被告等人拋棄繼
承,起訴請求確認渠等對柯振慶繼承權不存在,故被告是否
應付本件清償債務,應以繼承權確實存在而定,為本訴訟事
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97年5月5日裁定在該「確認繼承
權不存在」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被告陳報狀1份陳明該確認
繼承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97年家訴字31號判決被告等人敗
訴,經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家上易字27號判
決上訴駁回,不得上訴而確定。爰依被告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湯千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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