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傷害案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二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過失傷害罪,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二二號判處拘役五十日,緩刑二年,於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前,即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更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以九十四年度虎交簡字第一五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於九十四年十月九日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上開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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