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2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戴意恒 (原名 戴光明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子彤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其父母、未成年子女最近2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請說明聲請人所持有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數、張數及其現值,如有相關證明文件請一併提出。
三、請提出聲請人於106年2月至108年1月間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明細有強制執行扣款等事由,請提出薪資明細表以供核對),若無法提出,則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立切結書並陳報到院。
四、請提出聲請人自106年2月至108年1月間各項必要生活費用之繳費單據,並就其中「水、電、瓦斯費」及「管理費」部分,說明聲請人與配偶如何分擔。
五、請說明聲請人之父、母有受扶養之必要性,聲請人與其兄弟姊妹又如何分擔父母扶養費。
六、請說明聲請人及其父母、未成年子女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領取,請陳報其補助項目、期間及每月補助金額。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人壽保險?如有投保,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人壽保險契約書,並陳報現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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