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3年度投簡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3年度投簡聲字第9號

異議人 王徐秀鳳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5日本院112年度投簡字第426號所為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異議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所屬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而依該項但書提出異議,應依同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異議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異議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第486條第3項、第484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444條第1項)。

二、本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5日本院112年度投簡字第426號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但書規定提出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3日裁定命異議人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於113年6月17日送達於異議人,然異議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南投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其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洪妍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