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農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農超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農超因誣告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王農超因誣告等2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林靜芬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鳳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附表:受刑人王農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誣告│誣告│├──────┼─────────────┼─────────────┤│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2年11月6日│102年7月9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2208│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2208││年度案號│號、103年度偵字第9327號│號、103年度偵字第932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197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731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1月4日│105年3月8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197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731號││決├────┼─────────────┼─────────────┤││判決確定│105年1月14日│105年3月25日│││日期│(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230│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229│││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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