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文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文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文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民國105年3月28日執行訊問筆錄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羅文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先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3罪曾經本院以
104年度上訴字第64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復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383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
5年3月28日執行筆錄影本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林靜芬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秀鳳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附表:受刑人羅文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公務執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年10月│有期徒刑2年8月││││(2次)││├──────┼──────────┼──────────┼──────────┤│犯罪日期│102年9月5日│103年8月25日、103年9│103年9月16日││││月8日││├──────┼──────────┼──────────┼──────────┤│偵查機關│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675號│第3956號、104年度偵│第3956號、104年度偵││││字第8號│字第8號│├─┬────┼──────────┼──────────┼──────────┤│最│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331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4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45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月8日│104年10月14日│104年10月14日│├─┼────┼──────────┼──────────┼──────────┤│確│法院│南投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易字第331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831│104年度台上字第3831││決│││號│號││├────┼──────────┼──────────┼──────────┤││判決確定│104年1月29日│104年12月16日│104年12月16日│││日期││(聲請書附表誤繕為│(聲請書附表誤繕為│││││104年12月22日)│104年12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勞│不得易勞│├──────┼──────────┼──────────┼──────────┤│備註│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50號(已執畢)│第298號│第2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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