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255號原告 羅黃柳枝 被告 蔡鉑均 被告林○辰(姓名、年籍、住址資料均詳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林○辰之父(姓名、住址資料均詳卷)
林○辰之母(姓名、住址資料均詳卷)被告 陳冠澄 被告 陳志誠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榮裕
吳麗娟 被告江0葳(姓名、年籍、住址資料均詳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江0葳之父(住詳卷)被告鄭0誠(姓名、年籍、住址資料均詳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鄭0誠之父(姓名、住址資料均詳卷)
鄭0誠之母(姓名、住址資料均詳卷)上列原告因被告蔡鉑均詐欺等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05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鍾堯航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