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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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建上更一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1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峰權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祥生 訴訟代理人 洪俊誠 律師
洪翰今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張春桂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 律師
柯瑞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漏載第三項「上訴人之上訴駁回」,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已於理由中敘明上訴人之上訴無理由,惟漏未於判決主文諭知,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杭起鶴
法官吳國聖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