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42號上訴人即原告春宏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林春彬 上訴人即被告永冠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呂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兩造均對於民國110年1月29日本院108年度建字第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均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春宏工程行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8,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上訴人永冠成工程有限公司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2,326,8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均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工程法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書記官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