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84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聲字第8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聲字第84號聲請人 吳香官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連江縣地政事務所間因所有權登記事件,經本院102年度裁字第30號裁定確定,其上訴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依上開規定,訴訟費用額之確定,應由第一審受訴法院以裁定確定之。茲聲請人向本院提起,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廖宏明
法官許瑞助法官侯東昇法官江幸垠法官陳國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彭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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