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771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字第7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市地重劃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字第771號聲請人 蔡茂興
章長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間市地重劃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50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間市地重劃事件,經本院98年度裁字第3203號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後,聲請人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分別裁定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最近一次之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503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89年進行分配土地時,唯獨聲請人分配土地為依原建物面寬分配土地,明顯差別待遇;又依92年修正後解除住三面寬面積限制之法令分配土地,亦違比例原則,顯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4條、第6條及第7條等規定。又依行政程序法第8條之要求,重劃計畫書及都市計劃皆由行政機關擬定,參加重劃地主僅企求依法分配土地而已,若法令不合理,行政機關應儘早修訂,在未修正前縱令不合理亦應遵守,行政機關不能率先違法,否則人民如何信賴政府等語。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重述其對於前訴訟程序裁判不服之理由,或重申其為前訴訟程序裁判所不採之主張,而對於原確定裁定以其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蕭惠芳法官黃淑玲法官鄭小康法官林樹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福瀛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