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9號
原告 呂浚瑋
被告 魏美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前開刑事案件,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即民國111年9月30日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王麗芳
法官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晉瑋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