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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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9號

原告 呂浚瑋

被告 魏美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前開刑事案件,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即民國111年9月30日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王麗芳

法官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晉瑋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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