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109號

聲請人 廉兮

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陳傑明 律師

相對人 區月姬

關係人 鄭曉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宣告區月姬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廉兮(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鄭曉婷(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111條第1項亦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廉兮主張其 母區月姬 經診斷患有失智症與行為障礙,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法聲請對區月姬為監護之宣告等語。

三、本院審驗區月姬之心神狀況,並採用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壽豐分院精神醫學系之精神鑑定報告書,認區員經診斷為阿茲海默症,目前認知功能已達嚴重失智程度,無法處理錢財計數,生活功能需仰賴他人協助,無法有價值判斷及問題解決的能力。鑑定結果為「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完全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預後及回復之可能性:恢復至過往正常狀態之可能性低」,此有該分院111年9月12日基門醫壽字第000-0000號函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1件附卷可稽。爰依首開民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區月姬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又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女,目前身心狀況良好、對於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具有積極意願,對於相對人之身心狀況,尚能掌握,且過去對於相對人無不利事由,建議由聲請人廉兮擔任相對人區月姬之監護人;而關係人鄭曉婷為聲請人之朋友(學生),陳述願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評估具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能力,此有維安社會工作師事務所111年9月4日維安監宣字第111076號函所附「成年人之監護宣告案件之訪視評估報告」,及映晟社會工作師事務所111年10月4日 晟台成 字第1110523號函所附「成年監護訪視調查評估報告」各1件在卷可佐。爰依首開民法第1111條第1項之規定,選定聲請人廉兮擔任區月姬之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鄭曉婷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維護受監護宣告人之權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陳佩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