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62號

原告 柯富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文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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