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九七號
抗告人乙○○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一○五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查抗告人人雖係本件拆屋還地事件第一審之共同被告,惟經第一審判決其敗訴後未據聲明不服,已告確定。原法院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裁定係駁回另一被告甲○○第三審之上訴,乃抗告人竟對之提起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袁再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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