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3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3161號聲請人 阮慶松 (即 阮趙玉彬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提遺產分割協議書,繼承標的並無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請提示該票之分割協議書或補具全體繼承人共同聲請公示催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