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昱安具保人陳明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以被告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明煌因被告陳昱安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按被告住所傳喚、拘提均執行未果,且依具保人住所通知,亦未協同被告到案執行,以上各情有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查詢資料、被告之在監在押資料等附卷可稽。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前揭保證金沒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蕭涵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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