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8年度東簡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東簡字第9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
被   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經聲明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
0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6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
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160元。嗣經本院於98
年4月6日以98年度補字第8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書
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年4月7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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