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1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151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務人台灣 牛樟芝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威伸 債務人 劉龍堂 債務人 彭聖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叁仟伍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台灣牛樟芝股份有限公司邀其餘債務人劉龍堂、彭聖文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立借據借款新臺幣2,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3年7月4日起至104年7月4日止,共1年,自撥款之日起,按月付息1次,到期還清本金,每筆動撥時另簽訂請領貸款書,每筆動撥金額及起迄日期均記載於請領貸款書中,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二)債務人台灣牛樟芝股份有限公司貸款於104年5月31日起未依約償還借款本息,尚欠本金1,893,56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又劉龍堂、彭聖文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廖美完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515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台灣牛樟芝│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662746│股份有限公│5月31日起││一五│││元│司、彭聖文│││││││、劉龍堂││││├──┼───┼─────┼──────┼──────┼───────┤│002│新臺幣│台灣牛樟芝│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123081│股份有限公│5月31日起││一五│││5元│司、彭聖文│││││││、劉龍堂││││└──┴───┴─────┴──────┴──────┴───────┘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台灣牛樟芝│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62746│股份有限公│7月0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司、彭聖文│││百分之十,逾期││││、劉龍堂│││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台灣牛樟芝│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3081│股份有限公│7月0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5元│司、彭聖文│││百分之十,逾期││││、劉龍堂│││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