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7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汪錦昌選任辯護人楊佳勳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8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汪錦昌自民國壹百年柒月柒日起,應予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汪錦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行,且有相關證人指述,可資佐證,其所犯乃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刑之罪,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其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另案執行中,惟其縮刑期滿日為民國100年7月7日,並應於該日中午12時前釋放,茲因被告汪錦昌所犯乃重罪,經法官訊問後坦承犯行,惟將來仍有可能畏重罪之執行而逃亡,致審理無法順利進行至之可能,為保全其將來審理時能至庭受審,即有羈押被告汪錦昌之必要,故應自100年7月7日起予以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郭玄義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書記官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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