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9號原告 柯錫欽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東桂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 曾柯綉 緣於起訴後死亡,應具狀聲明繼承人承受訴訟及追加該等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之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未遵期補正者,本院得依法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