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63號聲請人 吳志勇 相對人 詹麗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未載付款地、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本票以虎尾鎮延平里中南17之12號為付款地,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提示未獲付款等語,爰提出本票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司法事務官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附表:100年度司票字第363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00│97年7月30日│2,000,000元│100年4月30日│WG0000000│││1││││││├─┼───────────┼───────────┼───────────┼────────────┼──┤│00│97年9月30日│2,000,000元│100年6月30日│CH477253│││2││││││├─┼───────────┼───────────┼───────────┼────────────┼──┤│00│98年9月30日│3,000,000元│100年9月30日│CH477266│││3││││││└─┴───────────┴───────────┴───────────┴────────────┴──┘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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