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訴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梓婷(原名黃嵐炘)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1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梓婷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黃梓婷(原名黃嵐炘,所涉妨害名譽等罪嫌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7年7月間為國立臺東大學學生, 蔡東鐘 則為時任國立臺東大學副教授,並為 李慧玲 之配偶(2人於107年8月10日離婚)。黃梓婷因與蔡東鐘交往而對李慧玲心生不滿,竟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未經李慧玲之同意或授權,於107年7月至9月間藉機取得李慧玲照片後,冒以李慧玲名義申設LINE帳號,再撰寫如附表編號1至23所示不實文字訊息,佯裝為李慧玲所發送對其之謾罵,復將上開內容截圖傳送予蔡東鐘閱覽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李慧玲;復承前犯意,未經其父 黃奕東 及其母 陳佑 之同意或授權,冒以其等名義申設如附表所示暱稱「老爸」、「老媽」之帳號,並撰寫如附表編號24至30所示不實文字訊息,佯裝為其父母贊成其與蔡東鐘交往,再將內容截圖傳送予被告蔡東鐘閱覽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黃奕東與陳佑。嗣蔡東鐘於108年3月間,提交上開訊息質問李慧玲何以傳送訊息,李慧玲始發覺有異,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李慧玲訴由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證據能力㈠本院用以認定被告黃梓婷確有本案犯行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陳述,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見訴緝字卷第89至92頁),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事,且與待證事實均具關連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之規定,認上開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㈡至於卷內所存其他經本院引為證據所用之非供述證據資料,
均與本案待證事實具關連性,且查無有何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情事,亦無證據證明係屬偽造、變造而成,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107年7月間為國立臺東大學學生,並曾與時任該校副教授之蔡東鐘交往等情,惟否認有何偽造文書犯行,辯稱:我沒有冒用告訴人李慧玲及我父母親名義撰寫如附表所示之訊息,也沒有把這些訊息傳給蔡東鐘看等語。
經查:
㈠被告於107年7月間為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蔡東鐘為時任國立
臺東大學副教授,並為告訴人之配偶(2人於107年8月10日離婚),被告曾與蔡東鐘交往等情,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慧玲、證人蔡東鐘證述情節相符,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雖否認有何本案犯行,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證人
蔡東鐘有收到如附表所示之LINE訊息截圖一事,有卷附LINE對話紀錄截圖3份在卷可佐(見他字卷一第81至97頁、第113至119頁;交查字卷一第259至268頁),其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我於106至107年間任職於國立臺東大學,被告是我指導的研究生,我們有私人感情的交往,從106年11月至107年11月左右結束;我知道被告曾墮胎過,好像是106年11月、12月間,但那不是我的小孩,我事後有跟告訴人提過被告懷孕的事情,就是被告請我帶她去墮胎的時候;我與告訴人是在107年8月間離婚,我與被告交往時會跟她提到告訴人的事,也有講到我們之間財產都是誰來主持,我有跟被告講房子是我的,車子是告訴人,但房子在107年3月之後就登記給了告訴人,被告有陪我去地政事務所辦理這件事;把房子登記給告訴人的事情,除了被告以外,我應該沒有跟其他人說過;除了跟被告談論到財產的部分,我也有跟被告講我們夫妻之間跟親戚的互動,我有跟被告分享告訴人的職務、每天工作性質及工作流程;我也會跟被告講我與告訴人及前岳父、岳母交往情況,還有告訴人兄弟姊妹跟我的相處情況,還有告訴人跟我家人間的互動,比如告訴人跟我回屏東老家時,她會去喝咖啡、逛街類似這樣的事;107年間我母親是我妹妹在照顧,當時我每個禮拜都會回去,回去時告訴人大部分都會一起回去,也會照顧我母親、跟我母親聊天,這件事我也有跟被告提過,被告知道我老家在屏東;被告在我離婚前,有用手機AirDrop功能傳很多LINE對話紀錄截圖給我,發訊息的人使用告訴人的名字及頭像,裡面有罵我及被告的內容,被告截圖傳給我;我在107年8月離婚,是因為看到被告傳給我的這些截圖,這是我跟告訴人很大的衝突點,因為我很生氣她講的這些訊息,尤其有一則我印象最深刻有提到我母親,她講「我不想去照顧爛人的媽媽」,當時我挺質疑的,就是告訴人為何會講這些話,不太像她的人,被告為了取信我,就拿告訴人傳訊息給其的LINE對話紀錄截圖,我印象那個截圖有被告的同學叫「 佩璇 」的,還有被告的老師叫「 陳志軒 」的,那個畫面很清楚,然後告訴人在裡面;告證5-2(即他字卷一第83頁)這個截圖就是被告傳給我的,被告為了取信我,所以那天她把告訴人傳給她的畫面給我看,不然她平常都是用傳截圖的方式給我而已;因為我要留存,為了將來要跟告訴人對證時用,我就說「妳把它傳給我看」;前揭訊息截圖確定是被告拿給我看的,地點有很多,包括她的租屋處跟學校,她會用代號,就是「她又傳給我了」類似這樣的話,然後被告會說「其實我不太想給你看,因為我怕傷了你的心」,她大部分是這樣,但是我當時會很好奇,到底告訴人傳了什麼東西給她看;當時告訴人就已經知道我外遇了,只是我們還沒有辦離婚;告證5-2的告訴人照片就是她LINE用的那個縮圖、頭貼,我自己跟告訴人也有加LINE,被告給我看的這個頭貼照片跟告訴人平常用的那個頭貼一樣,所以我會更相信;後來因為我跟告訴人想說我們離婚的事情還是要讓家人知道,就從自己的同輩開始講,我們就先跟我妹妹講,我妹妹說「你們兩個怎麼會搞到這樣子」,我當時才把這些訊息給我妹妹看告訴人當初怎麼損我、罵我的情況,她其實跟我已經類似情感決裂,所以我們才會走向離婚的路,是因為我妹妹的關係我才給我妹妹看,我妹妹拿些LINE截圖去向告訴人求證,告訴人就說「這些不是她傳的」;我後來有跟告訴人當面說開,她馬上就拿手機給我看,因為告訴人的習慣,她任何的LINE互動訊息都會留著,她沒有刪訊息的習慣,她有給我看她沒有加被告,所以不至於有刪掉;LINE如果沒有設定,任何人都可以加你做朋友,所以告訴人當時有收到訊息,是一個她不認識的人,跟她開始做LINE互動,這個人講的情形大部分都是我與被告互動的情況,我印象中告訴人每天會接受那個人傳的訊息,然後告訴人很想求證到底你在講什麼事,所以一直要邀這個陌生人出來見面,被告有可能就是這樣取得告訴人的頭貼圖片;有寫「老爸」、「Lan-Hsin」的訊息也是被告拿給我看的,她要讓我知道她爸爸的立場,它上面有寫「我是 曉琪 的爸爸」;被告在家裡怎麼稱呼我不清楚,但她曾跟我說她的小名叫「曉琪」,就是她小時候,家人會叫她「曉琪」;後面有一個「老媽」也是被告拿給我看的,「老媽」就是被告的媽媽,被告說「她老媽的意思就是這樣子」,就是很贊成我們兩個交往;「Lan-Hsin」是被告早期的名字「黃嵐炘」的英文名字,那則訊息的照片就是被告,但是我覺得這個畫面有點奇怪,就是上面的名字明明是被告,可是媽媽的話語卻是在左邊,我印象中被告好像是說她把她媽媽傳給她的訊息複製進來;我很確定這些截圖是被告傳給我的,我覺得她的用意應該是要取信於我,就是她父母真的有這樣的意思,我通常也會跟她說「這個訊息很長」,你叫我當下看,有時候解讀不是很清楚,我留下來慢慢看,才可以知道她的意思;被告有送過我上萬元的東西,多少錢我不曉得,她送我一個COACH的錢包,還有一件羽絨衣,後來我都還給她了;就我知道的,被告至少有2支手機,2支手機是不一樣的,她還曾把手機的SIM卡借我,所以我知道她有不同的門號;我在與被告交往期間並沒有同時跟其他女生交往,我與被告交往的事情我不曉得有沒有人知道,但我沒有告訴任何人等語(見訴緝字卷第156至189頁、第210至211頁)。
㈢佐以證人李慧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蔡東鐘是我前夫,我們
在107年8月10日離婚,因為我知道他跟被告在交往,被告在侵害我的家庭,我不知道她當時對我前夫說什麼,但是我前夫常常不理會我,讓我覺得傷心欲絕,所以我就跟他說「我們就離婚」;那陣子常常在爭吵,我從3、4月開始就不斷收到一些來路不明的LINE訊息,一個叫「正向思考」的,另一個每天都會換大頭貼用副標題羞辱我、辱罵我,當時我就覺得挺奇怪就跟蔡東鐘講,結果蔡東鐘叫我「不要理會他」,我不理會他後,他反而轉向攻擊我的工作場域,所以當時我一直覺得不對勁,於是我回去質問蔡東鐘,他一直都不跟我說明任何事實,所以這樣爭吵也不是辦法,我也知道他跟被告有一些關係,我也直覺就是被告在陷害我;當時我就認為蔡東鐘有外遇,後來在大概5月「正向思考」攻擊我之後,我就開始用我們車子的行車紀錄器,發現行車紀錄器裡面有蔡東鐘跟被告的一些談戀愛的對話,比如說關心他今天吃什麼,所以我就確定了,只是我無法抓到任何證據;因為當時我有覺得蔡東鐘跟被告有在一起,所以會認為「正向思考」是被告;我是離婚之後看到國立臺東大學性平會報告書有寫被告墮胎,才知道她曾墮胎過;後來告她後才知道她離過2次婚,有3個小孩,應該是地檢署調資料後我才看到;108年
3、4月那陣子,因為被告不斷攻擊蔡東鐘,蔡東鐘就有拿給我看被告冒用我名義傳給自己的訊息,我才恍然大悟為何當時我們吵個不停,然後他不理我;他給我看的時間點我記得是過完年不久,我就打算說我們離婚的事;蔡東鐘提供給我看被告截圖給他的這些訊息時我們已經離婚了,我跟他已無任何關係,當時過完年我跟他說「還是要讓小姑知道我們已經離婚了」,我就跟我小姑講,然後我小姑就問蔡東鐘,質疑他「你們婚姻為什麼會鬧到這種地步」,蔡東鐘就說我傳一些不堪的訊息給他,讓他非常憤怒,每次看到那訊息就非常生氣,然後我小姑說「告訴人不是那種人,你把訊息拿出來」,然後蔡東鐘才把訊息給我看;因為當時我當主任,每年都會有志工要加入我們的志工團,所以當時我的LINE訊息是沒有鎖的,後來才鎖;那陣子我以為「正向思考」也是要加入我的志工,所以就把他點開來;截圖訊息的大頭貼是我的大頭貼,「正向思考」應該只要有對話就可以在LINE上把這個頭貼下載下來,我FACEBOOK的照片也一樣是這個頭貼;我手機還能找到跟「正向思考」的對話訊息,只是已經變成「沒有成員」了;我的LINE大頭貼事情發生後也沒有更換,也沒有副標;此外還有被告每日罵我的LINE,她每天都會改名字,罵一些「雙面人」等語,因為她知道我不會點開來,她就會一直用副標題讓我看,有一天改到那個「老爸」的名字被我截圖到;因為她裡面的內容就是在攻擊我,也就是要透漏蔡東鐘有 小三 ,她要製造我的家庭破裂;我的工作跟交友非常單純,我從來沒有得罪任何人,所以會有這樣的訊息我認為裡面百分之百就是被告等語(見訴緝字卷第191至210頁),並提出其與「正向思考」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LINE通訊軟體頁面截圖各1份為佐證(見他字卷一第19至69頁;訴緝字卷第267至387頁)。
㈣由上可知,蔡東鐘係由於誤認被告向其提出之文字訊息(即
附表編號1至23部分)為告訴人所撰寫,而與告訴人間感情破裂,2人最終以離婚收場,且係於蔡東鐘告知手足2人離婚一事,並提出上開文字訊息供其閱覽並與告訴人對質後,方得知上開文字訊息並非告訴人所撰寫,告訴人亦始得知其遭他人冒用名義等情,業據證人蔡東鐘證述明確,並提出上開文字訊息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為佐,此部分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證述情節相符,自堪以採信,顯見上開文字訊息並非告訴人所撰寫,其亦未曾同意或授權他人得以其名義為之;參以告訴人除本案外,另有向被告提起妨害名譽、恐嚇等訴,據此,被告父親黃奕東、母親陳佑對於被告涉及此等案件均表示完全不清楚發生什麼事情,亦不認識告訴人等語一事,有其等出具之陳述意見狀1份在卷可查(見交查字卷一第213至215頁),可見附表編號24至30所示之不實文字訊息亦非被害人即被告父母親本人或同意、授權他人所為等節,亦堪以認定。
㈤如附表所示之不實文字訊息,係被告截取LINE對話紀錄截圖
供蔡東鐘閱覽並傳送予其一事,亦據證人蔡東鐘結證屬實,且觀諸上開文字訊息內容,均與被告與蔡東鐘間之婚外情有關,其內容亦有提及被告與蔡東鐘間交往情節(如贈禮、曾懷孕墮胎等)、被告個人家庭狀況(如單親、有3名子女、小名「曉琪」等)及告訴人與蔡東鐘間相處情形(如須回屏東婆家照顧婆婆等)等細節,顯非被告以外之人所能輕易得知;佐以前揭LINE對話紀錄截圖所示(見交查字卷一第265頁,即如附表編號26所示部分),LINE通訊軟體頁面上方顯示被告舊名之英文拼音「Lan-Hsin」,對話框左方頭貼亦為被告之照片,代表對話框左方之訊息為被告所傳送,該訊息內容卻為「傻女兒:我跟你媽媽想半天實在想不出你到底有沒有對象...」等語,顯見此欲佯為「老爸」所發送之訊息實際上為被告所撰寫;又據告訴人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頁面截圖所示,其曾收到LINE名稱為「老爸」之LINE訊息,且該訊息之LINE頭貼照片與本案相同(見他字卷一第115頁),亦足以佐證前揭以「老爸」為名稱之LINE通訊軟體帳號實際上確為被告在使用無訛。再者,經本院函詢被告於各大電信公司之通聯記錄及申登資料,依其函覆結果可見除被告自陳現使用之手機門號外,於本案案發期間亦曾持有其他手機門號一事,有中華電信通聯記錄查詢系統1份在卷可查(見訴緝字卷第435至439頁),佐以證人蔡東鐘證稱曾見過被告使用至少2支手機及門號等語,足徵被告於案發當時確能以不同手機門號申辦複數LINE通訊軟體帳號,並偽造本案LINE文字訊息。綜上,本案為被告未經告訴人等人之同意或授權,即以告訴人等人之名義偽造如附表所示之不實文字訊息,並傳送予蔡東鐘行使之等情,堪以認定。被告雖辯稱前揭LINE對話紀錄截圖均為蔡東鐘所偽造,欲誣陷被告等語,惟其未能具體指摘前揭LINE對話紀錄截圖有何偽造、變造之跡象,被告空言辯稱上情,自無足可採。
㈥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並非可採,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㈦至檢察官雖申請傳喚證人何俊青,證明被告於108年間亦曾盜
用證人何俊青臉書照片,製作不實對話紀錄,犯案手法與本案相同等情,為此部分與本案犯罪事實並無直接關聯性,且被告確有本案犯行一事亦經本院依卷內事證認定如前,故認此部分證據無調查必要性;至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聲請調閱107年7月至9月間其中華電信之通聯紀錄及LINE紀錄,證明其並未致電告訴人學校及告訴人過,惟此部分待證事實與本案無關,故亦認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論罪科刑㈠按文書兼具傳達思想與證明各種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功能,
其正確性與真實性為公眾信賴之所繫,攸關社會公共信用之維護,刑法因而設有偽造文書罪章,以防杜文書作偽,故刑法偽造文書罪所規範之文書,須具有體性、持久性、文字性、意思性及名義性之文書特徵。舉凡以視覺感官可見之方法,記載於物體上,得存續達相當期間,用以表達一定意思、觀念之文字或其他足以代替文字而具可讀性之符號,並得依其內容、形跡、文體,判斷其製作人者,均屬之。惟文書載體隨科技演進而多樣化,儲存於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之意思、觀念表達,固不似附麗於一般物體上之傳統文書具直接之可視性,然猶可隨時藉諸機器或電腦處理予以重現,為週全社會公共信用維護之網絡,刑法第220條第2項爰規定「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其所明文列舉準用文書規定之準文書,雖僅「聲音、影像或符號」,而不及於文字,然符號經使用於系統地記錄語言時,即成為文字,文字既是用以記錄語言的符號,自係符號之一種。從而,將儲存於電磁紀錄,藉由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文字,若具備上開文書之特徵,自屬該規定之準文書,而應受刑法偽造文書罪之規範(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9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利用LINE通訊軟體製作之文字訊息,具有上述所列之文書特徵,並得用以表達一定之意思及思想內容,且依其所示之使用者名稱及其訊息內容,亦足以使人誤認其製作人為告訴人等人,故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該等文字訊息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所謂之準文書。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事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數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係基於同一犯罪計畫及目的,於相近時點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依一般社會通念,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起訴意旨認此部分應構成數罪併罰,容有未合。從而,起訴意旨雖未論及被告偽造如附表編號25底線部分及編號27至30所示之不實文字訊息並持之向蔡東鐘行使等節,惟此部分與本案已起訴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因與蔡東鐘間私人感情糾葛,竟冒用告訴人等人
名義偽造如附表所示之不實文字訊息並持之向蔡東鐘行使,恣意破壞通訊軟體LINE文字訊息之社會公信力,且足生損害於告訴人等人,所為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矢口否認犯行且迄未賠償告訴人等人損害之犯後態度;兼衡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碩士畢業之教育程度、現無業且無經濟來源、單親、小孩尚在就學中、家庭經濟狀況普通、需要扶養父母等節(見訴緝字卷第509頁),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犯罪所生損害及告訴人所述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文成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金鴻、羅佾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施伊玶法官葉佳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附表: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LINE名稱內容1李慧玲李慧玲 賤小三 :妳快打電話啊!我把他讓你啊!電話一打就是妳的了,我說過了,我早已經不愛他了,我們雙方只為了面子在維持現狀,我們將來怎麼可能幸福,我恨他入骨,不可能白頭偕老的,只差臨門一腳了。你快打電話。我一直再跟他做表面功夫,目的就是為了折磨那個比女人還沒用的爛東西。我再次跟妳說,我不可能相信妳們已經分開了,他的心一直在妳身上,怎麼可能分,你們別再敷衍我了。怎麼會有女人那麼賤,送他那麼好的東西,他根本不配,他帶兩三百的就好了,還送到上萬的東西,你還真是賤啊!2李慧玲李慧玲小三:沒有想到我居然認識妳同學吧!妳同學已經有告訴我妳的事情,他們說妳很有男人緣,要幫妳介紹男人妳也一一拒絕接受。她們說:妳碩一時有帶三個小孩到台東來哦!你是單親媽媽哦!一定離婚了吧!碩二在國教院很紅哦!很多校長、主任想認識妳。妳可以不要那麼不要臉嗎?到處勾引男人。小三:現在所有的財產都在我手上了,他是一無所有、一無是處的人,要不是他不離婚,我早踢開他了。你一定沒有看過他在家一副窩囊樣,那種窩囊樣你看了肯定會笑他的。我家那個爛人跟妳一樣爛,難怪你們會湊在一起,他很軟弱無能的,你以為他會站在你面前保護你嗎?他膽小又沒有擔當,我太了解他了,他這個人多自私啊!口口聲聲都說是為了我好才不離婚,實際上是他愛名聲在乎他的地位好嗎?你若聰明就快遠離他吧!他這個爛人根本不值得任何人依靠的。3李慧玲李慧玲小三:妳知道妳真的很笨嗎?他說他只把妳當成性工具而已!妳以為他是真的愛妳嗎?若是真的愛妳早跟我離婚了,還會願意跟我這樣生活嗎?妳知道跟爛人生活在一個屋簷下有多痛苦嗎?他每晚依舊抱著我睡覺,妳知道有多不舒服嗎?我真的覺得很噁心,妳最近是否沒有滿足他,為何最近一直找我做,我真的很膩。那個爛人只愛名聲與地位,根本就是窩囊廢,在我眼裡根本跟垃圾沒有兩樣。4李慧玲李慧玲小三:他若真的愛妳,請他叫趕快我離婚,你知道他根本做不到的對吧!他有告訴妳他要跟我白頭偕老嗎?身分證後面只有我李慧玲嗎?妳知道那個爛人跟我回娘家時表現的有多虛偽嗎?在我家人面前表現得一副好人的樣子,我都看在眼裡,其實他最愛的人只有他自己而已。對了!跟妳說他撐不久的啦!就跟他在床上的表現一樣「撐不久」。請他別再碰我了!真的很髒。妳給我小心一點,別再跟蹤我了。我知道妳根本不敢回應我的任何言語,因為我說的都是真的。我發現你們兩個爛人個性還真像都是軟弱又無能,真是半斤八兩啊!5李慧玲李慧玲跟你再一起我雖然會生氣,但至少像個男人,我還不會看不起他。爭吵中我還能讓他幾分,從你身上我看到他的無情無義,你已經為他懷了第二次了,他還要你拿掉,還再怕東怕西的,真不明白他媽媽怎麼會生下這樣的孬種。6李慧玲李慧玲我們那晚又在飯店做愛了,我們像蜜月一樣,他的手在我身上滑動,讓我想吐,他憑什麼再碰我,他有資格在碰我嗎?已經跟妳這個小三一起了,還敢碰我,妳喔!真悲慘,被搞大肚子後被丟棄,我告訴你,我要是你早報復他了。我不會相信你們的。我要你們翻臉我才高興。7李慧玲李慧玲賤小三:妳喔!真的聽不懂人話,我已經說了,去檢舉就把他送給你,不然你就別想到見到他,我從頭到尾到跟的緊緊的,妳見得到他嗎?我就是要你檢舉他,你證據很多,隨便就能一槍斃命,快快快檢舉他,我也就不用再演下去了。我裝好媳婦裝的好累啊!我早已經不想再回屏東了。8李慧玲李慧玲快打吧。兩個爛人一樣沒有膽9李慧玲李慧玲小三:他已經完全不會再相信你了,你這個女人已經從他心裡拔除了,我們夜夜擁抱而眠,他一直跟我道歉並且說有多愛我,這些都讓我覺得很噁心,我知道你們還在等待對方啦!我不可能再信他了,這幾天還是偷偷地聯絡對吧!快去告他遺棄啦!你懷了他的孩子他還這樣,沒用的東西幹嘛給他好過。10李慧玲李慧玲小三:快去告他吧!讓他接受拋棄你的虐種的報應吧!虐種慢慢長大也需要爸爸的,快去告他,他就是你的了。一槍斃命吧!反正他跟狗差不多,真的不是我要的,我只是不甘心讓你們好過而已。快打電話。11李慧玲李慧玲小三:我看他那麼垂頭喪氣的跟我生活,一臉不快樂的生活,心裡真是痛快,我知道他很愛你,他只是應付我而已,但他卻能因為要應付我而跟我上床,你還覺得這樣的男人值得我再付出嗎?不可能了,快去告他,就送你了。12李慧玲李慧玲我們在渡假呢!你呢?默默的流眼淚吧!一定痛苦了吧!可憐喔!被遺棄了還懷孕呢!他真的很壞,就這樣跟我出來渡假,哈哈!可悲的小三啊!趕快告他啦!13李慧玲李慧玲你越不打電話去告他,我就跟的越緊,我就不相信你可以忍耐多久,他每天抱著我睡哦!還一直找我做,很久沒有跟你了吧!難怪一直找我,真是夠噁心的,跟野狗有什麼兩樣。一定很生氣他忘了你對嗎?他只需要性不需要愛,我們沒有愛了,還不是做愛了。若可以從來我才不嫁他,你快打電話吧!電話一撥就讓它永遠無法翻身,我也解脫。14李慧玲李慧玲賤小三:你真的很可悲,懷孕還被遺棄,知道你懷孕他還置之不理,把你踢的遠遠的,我真瞧不起他,他算男人嗎?把你肚子弄大了卻把你踢一邊,快去告他吧!這樣的男人你還留戀什麼,根本不值得你為他留戀,跟垃圾沒有兩樣,他若堅持照顧你要跟你在一起我雖然會生氣,但至少像個男人,我還不會看不起他。爭吵中我還能讓他幾分,從你身上我看到他的無情無義,你已經為他懷了第二次了,他還要你拿掉,還在怕東怕西的,真不明白他媽媽怎麼會生下這樣的孬種。15李慧玲李慧玲賤小三:你以為我會相信你們分開了嗎?你們不是很深愛對方嗎?怎麼可能會分開,到底是要騙誰啊!那個爛人的話我已經不可能再相信了,更不可能跟他好好相處,我要他身心靈都被折磨,要他沒有好日子過,你就繼續跟蹤我,繼續鬧我,我很喜歡接受挑戰。而你,我要他一輩子恨死你,你就等著看吧!要你們反目成仇,我才會甘心放手。16李慧玲李慧玲還有快去屏東照顧她媽媽啊!你以為我真的很愛照顧他媽媽嗎?我是情勢所逼,像以前我多快活根本不用常回去,都是你害我現在這麼累,我假日不能去逛街,卻要照顧爛人的媽媽,迎合他的家人,都是你害我的。17李慧玲李慧玲還有他真的不是男人,被我壓的死死的,真是一點用都沒有,就是這樣的個性,才造就這樣的局面,若真的愛你,他應該要豁出去的不是嗎?就說了,你只是性工具,你那狐狸窩我早晚把他翻掉。18李慧玲李慧玲我一定會把你們逼到沒路我才甘心。你等著看吧你。19李慧玲李慧玲小三:給你弄倒打他的方法了,你怎麼還不動,我在等他身敗名裂後離開他,我早已不愛他了,我目前沒有資料可以對他一槍斃命,你不是很愛他嗎?去打那通我給你的電話啊!電話一打他就是你的了。20李慧玲李慧玲性平會專線:(000)00000021李慧玲李慧玲還有他還是陪我回娘家,還是邀我回屏東,其實我真的覺得噁心,他想要我永無止盡的對他媽媽好,你不是很愛他嗎?快去屏東照顧他媽媽。22李慧玲李慧玲他在我娘家的那個樣子,我不是跟你說了嗎?他是沒用的男人,快去告,他就是你的了,我演戲演得很累了,不甘心讓他跟你好過而已,懂嗎?快去告23李慧玲李慧玲我跟你說賤小三:他現在已經完全相信我了,而你早就出局了,他相信我受到的傷都是你給的,你等著他跟你翻臉吧!我好期待你們翻臉,別再拿你肚子的虐種來當籌碼了。24黃奕東老爸女兒:老爸覺得你的問題不是只有你跟我聊到的而已,有事情要說出來,不是放在心上一個人苦撐,我們會挺妳的,有什麼事情說出來,不要亂想,那晚你跟我邊說邊哭,又一直否定自己,我不知道你到底怎麼了,你很善良我們很怕你被欺負,這就是為什麼我要你帶男友回家,我要幫我女兒把關,我已經說過了我不用門當戶對的女婿,要真心照顧妳疼愛妳的才有用。事業是兩個人一起努力的才有用,叫他回來家族做事,讓他了解我們家的狀況,男人都比較愛面子,你跟他說是我拜託他回來家族工作,是我拜託他好好照顧妳的。25黃奕東老爸蔡先生:我是曉琪爸爸,在台東謝謝妳照顧我女兒,他不是很巧,但他對老人家對人都好,他是個單純善良的人,我和他媽媽都希望你們能有好的結果,我們家是美麗華企業,家裏是做生意的不是社會新聞寫的那樣兄弟鬩牆之類的,社會新聞報導的是我堂兄弟那邊的狀況,我們這邊的是老實認真的生意人,希望你不要誤會我那單純的女兒,說真的能娶到她真的是上輩子有修好香。我知道她非常愛你,相信你也非常疼她,你可以回來家族跟她一起打拼嗎?爸爸給你們靠,人脈都在北部,你們回來一定可以發展的很好,我女兒說你非常孝順媽媽,可以把老人家接過來一起照顧,房子都準備好了,別計較誰的,將來都是一家人了,年後回來一起工作吧!做爸爸的邀請你加入我們的行列。26黃奕東Lan-Hsin(應為「老爸」)傻女兒:我跟你老媽想半天實在想不出你到底有沒有對象,從頭到尾只聽你說你們老師,是你們老師嗎?如果是,只要肯全心全意愛你,你就趁這次去台東把他(處理起來)。我們有教授當女婿也不錯,我相信我女兒的眼光。他不離婚也沒有關係,會疼愛你就好,乾脆結一結,看你們要住哪裡都可以,只要你不要被欺負就好。若沒有就去認識其他的,二叔介紹的應該都不錯。我們星期六中午回台灣。報關行今天會跟你聯絡注意一下美金的帳戶錢進了嗎?
27黃奕東老爸這個女兒還真是傻!一般當然找有房有車的啊!但我認為甘苦人比較實在,我之前提過肯疼愛你,把你當成自己的命在照顧的人就好。錢兩個努力賺就會有的,重點是兩個人是否能夠互相扶持,互相包容對方,我跟你們的媽也是吵吵鬧鬧過來的,重點是兩個人在一起不要隨便鬆開對方的手。這樣我們就安心了。不用在乎對方的身價啦!28黃奕東老爸希望年後你們一起回來家裡打拼,夫妻同心糞土變黃金,昨晚跟你聊到快1點,我知道你還是老樣子報喜不報憂,幫我跟蔡先生說:老爸老媽想認識他,妳連他做什麼工作的都不說,我們想退休了,希望你們回來繼承家業或者另創事業都好。從年輕時一直介紹對象給你都不要,現在終於有一個自己要的對象,真替你開心,快帶回來,初二可以帶回來吃飯,跟往年一樣有辦桌。29陳佑老媽你一個人怎麼生?生雞蛋啦!你若跟你愛的人生那很好啊!可以就結婚啦!幹嘛一個人帶小孩很辛苦,順便有女婿回來幫忙很好啊!家裡需要人回來接手,我跟你阿爸很疼女婿你又不是不知道。帶回來看看你三八啦!你當小的一定會被欺負啦!到時被欺負糟蹋。你根本無力招架。叫他離一離啦!大的一定會欺負你的。你阿爸說:不可能啦!你一定會被欺負,那個大老婆那麼好曾容忍啦!我們不要你被欺負。你是開玩笑的吧30陳佑老媽女兒:說真的,若你喜歡的人真的有老婆了,老爸老媽商量過了,還是帶回來聊聊,我們真的想知道到底什麼樣的男人才可以讓我女兒義無反顧的愛他,你要知道當第三者不容易比大老婆還要辛苦,你需要他的時候他還不一定都能在身邊,很多的辛酸他會知道嗎?能多疼愛你一些嗎?若真的愛上了,我們也會祝福你們,但他一定要非常疼愛你,這樣的犧牲才值得。二叔說:星期六幫你約吃飯,有個廠商的兒子剛回國,條件不錯,星期六吃飯、星期日外出走走,說不定你的真命天子就出現了。去台東除了讀書、看地,還要給我認真找老公回來,要告訴他,我們是會視如己出的對待女婿,我們疼惜女婿,女婿疼愛女兒。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