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3號聲請人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孟丹 非訟代理人 徐博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德榮陳佩怡陳韻如陳凱婷陳一蘋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 陳其春 所有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2117建號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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