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2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己○○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 律師被告乙○○
丁○○戊○○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童來好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