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9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被告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案件(98年度偵字第1253號、98年度偵字第1254號、98年度偵字第3883號),聲請沒收偽造之印文及署押(99年度聲沒字第7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丙○○、乙○○及甲○○犯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253號、98年度偵字第1254號、98年度偵字第3883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惟該案內所偽造醫師「 劉志讓 」、「 楊豐林 」、「華濟醫院健康促進中心」、「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健診部」之印文、署押,為被告丙○○等人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均係應沒收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固然定有明文。惟按該條文所定義之「物」,係指民法上之動產或不動產而言;若非屬法律上所定義之物者,則不該當於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
三、查聲請人所聲請沒收者係印文、署押,所稱「印文」者,即印影,通常係指由印章所現出之影印而言,但印影之造成,非必皆由使用印顆所致,即如以描繪或以臘紙複印等方法,使之呈現於紙張或其他物體上者,亦無不可;又稱「署押」即署名畫押或簽押,係指於紙張或其他物體上簽署姓名或其他足以代表姓名意義之符號,而其作用則在表示其承認所簽署文書之效力,實則與印文之作用效力無異。故所謂印文、署押,僅係物品上之文字符號,用以表彰各類之證明,非屬法律上所定義之「物」。是以,本件之聲請,揆諸上開之說明,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依法不應予准許,爰裁定駁回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義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