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42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96年10月29日10時36分,於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42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96年10月29日10時36分,於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