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家暴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7月9日將其收押在案。茲經本院於96年10月1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林鈺琅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