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38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郭瑋萍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九日將其收押。經查本院已定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十一月六日審理,被告甲○○原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且被告甲○○本案涉犯多次暴力討債之恐嚇取財犯行,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仍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是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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