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4年度東簡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東簡字第九二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九月七日上午十時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
法官李勝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李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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