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東簡字第九二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九月七日上午十時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
法官李勝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李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