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2835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魏錦芳
訴訟代理人 白德孚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二
日所宣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頁第一行關於「首戰失利基礎受
創作」記載,應更正為「首戰失利基礎受創傷」;事實理由欄第
三頁第二十八行關於「委紙宗親會」,應更正為「 魏氏 宗親會」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聲請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
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