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交簡上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4號原告 陳靖潔 被告 張宸 語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1年度交簡上字第179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陳狄建法官林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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