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2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2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忠福 (即 陳明仁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陳明仁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零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陸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