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803號原告 簡文掌
簡育吟 簡育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誠 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明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返還溢收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溢收之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捌佰柒拾捌元准予退還原告簡文掌。
理由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依原告民國101年7月24日準備書㈡狀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2項、第77條之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756,919元(先位及備位聲明第1項為1,738,079元,第2項為10,487,840元、第3項為24,531,000元,第4項為1000萬元,第1至3項參見宏大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報告書第3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488元。本件已由原告簡文掌分別於100年8月3日、101年6月25日繳納32,878元、423,488元(參見本院卷㈠第2頁、卷㈡第166頁之收據),原告聲請本院將溢收之裁判費32,878元返還原告簡文掌,應予准許,並請原告簡文掌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賴淑美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書記官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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