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3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3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360號聲請人 陳盛登 代理人 陳春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9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該股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書記官吳建元┌────────────────────────────────────────┐│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36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366│├──┼───────────────┼────────────┼───┼────┤│00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66│├──┼───────────────┼────────────┼───┼────┤│003│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285│├──┼───────────────┼────────────┼───┼────┤│004│大同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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