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8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鎔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286號、107年度執字第50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鎔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邱鎔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雖其中編號2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編號1、3等二罪均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惟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一份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編號1、3等二罪,雖原均得易科罰金,但因與編號2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秋娟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20日│103年11月11日│106年10月28日3時10分│││││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114號│第10306號等│字第4943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466│106年度上訴字第1311│107年度中簡字第82號││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6年10月23日│106年12月6日│107年1月31日│├───┼────┼──────────┼──────────┼──────────┤││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466│106年度上訴字第1311│107年度中簡字第82號││判決││號│號│││├────┼──────────┼──────────┼──────────┤││判決│106年11月27日│107年2月2日│107年3月12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助│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8444號│字第646號│第50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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