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重上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104號上訴人 郭益成
郭 蔡秀琴 上列當事人與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02,892元(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郭益成10,506,085元本息+給付 郭蔡秀琴 1,396,807元本息=11,902,892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75,2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高金枝法官吳登輝法官謝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