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66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郭婷容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蕙恩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包括聲請人須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許蕙恩發給支付命令,因聲請狀未聲明請求標的,且請求原因事實所述103年6月25日為第12會(每月每會20,000元),已繳納會款合計260,000元,兩不相符。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3日、103年8月27日兩次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陳報請求標的及103年6月25日是否為第13會,聲請人已分別於民國103年8月15日、
103年8月29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