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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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44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淑琴 相對人即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移送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准許核發一○三年度司促字第三四八二號支付命令在案,嗣聲請人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嘉義地院因兩造間有合意管轄約定,於民國一○三年五月十五日以一○三年度訴字第二六七號民事裁定移送本院,該移送管轄裁定分別均於一○三年五月二十日送達聲請人及相對人,兩造均未於法定期間內抗告而告確定,且本件並無專屬管轄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本院為受移送之法院應受其羈束,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其住所地之嘉義地院,即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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