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訴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劭謙選任辯護人林敬哲律師
林殷佐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劭謙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陳諾樺法官呂政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