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原易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易字第26號公訴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价良被告李則陞被告梁榆選任辯護人陳建維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891號),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0五年一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延展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
1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下午4時,在第三法庭宣判;惟因本件屬於強制辯護案件,被告有三人,其法律適用之抗辯點較多,其法律價值之判斷點較多,其閱卷時間相對增加,其寫作時間相對減少,加上已至年末,終結案件較多,難以如期寫作,以致無法如期宣判。茲為避免再開辯論造成程序繁複,認有延後宣判必要, 爰延展 宣判期日兩週,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志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書記官李繼業